为什么中标通知书落款必须和中标公告日期为同一天?
信息时间: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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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就意味着,中标通知书落款的日期必须和中标公告日期为同一天。
87号令作出如此规定,一方面是可以加快政府采购活动的进度和提升效率,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有的采购人在不满意中标结果时故意拖延,不发中标通知书;或者向中标人提出额外的条件作为发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如果评审过程是公平公正且合法合规,那么中标结果是受法律保护的,采购人应当认可。除非在发中标通知书以前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这时候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调查违规行为,并确认中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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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向中标人提出额外的条件作为发中标通知书的条件,最常见的情形是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否则中标通知书不予发放。这种规定是否合规呢?
87号令第六十九条已经很明确地规定了,必须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这里的时限规定是强制性的,不能延误。另外,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支付代理费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规定不支付代理费就不发中标通知书,这是不合规的。那么,如果中标人不支付代理费还怎么办呢?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函件催告一下,确实不支付的可以走诉讼的途径。
最后还要提醒一点,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必须同时发出, 这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而不是招标投标法律中的规定。在招标投标法律中,一般都是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文章来源:采购学园公众号